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

一、附着物类型

交通事故发生后,粘附在肇事车辆、尸体及其其他物体表面能够证明事故状况的物质,叫做事故附着物。

附着屋类型包括喷溅附在车体、人体和其他物体表面的物质,例如:血迹、毛发、油脂、纤维,以及一些附着在各种机械创痕上的物质(油漆微粒、橡胶颗粒、热熔塑料薄膜等)

二、散落物类型

由碰撞、振动及刮擦等原因,使车体某些脆弱部分发生破碎,其碎片从运动中的车体上掉落地面所形成的散落物群,叫散落物痕迹。

散落物痕迹包括由车体掉落的零部件、钢制或木制碎片、油漆涂层碎片、塑料及玻璃碎片,橡胶碎片、碎块;结构性土沙碎片;自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、携带物;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、组织;从其他物体上撞、擦掉落地面上的树皮、断枝、水泥石块等。

三、痕迹类型

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主要包括车辆轮胎的拖印、压印和擦印;车辆之间、车辆与地面以及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碰撞与刮擦痕迹;车辆、路面、人体及其他相关物体因某些附着物涂污而形成的痕迹等。这些痕迹在形状、尺寸、颜色上各有不同,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侧面反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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